辽注师协[2012]18号
省内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做好2012年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124号),结合我省开展事务所检查的实际情况,决定2012年对大连地区的事务所和2011年执业质量检查中因业务质量问题受到行业惩戒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检查和复查。
2012年共检查、复查120家事务所及1210名注册会计师。其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检查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行业诚信建设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
总体要求:在2012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省注协将按中注协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精神,确保系统风险检查落实到位,不断完善中小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切实体现系统风险检查理念,做到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同时,要将治理不正当低价竞争作为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坚决打击和治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通知》(会协[2012]58号)的要求,不断优化行业竞争环境,进一步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检查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为依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将监管寓于服务之中,通过检查,帮助、教育和督促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严格惩戒的精神,予以自律惩戒。
二、检查对象与检查范围
检查对象:按照中注协检查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下列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2012年检查对象:
1.大连地区的108家事务所及1103名注册会计师;
2.2011年因业务质量问题受到行业惩戒的12家(2011年共惩戒18家事务所,其中大连地区3家、撤销3 家)事务所及107名注册会计师。
检查范围:2011年以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及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履约、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情况。
三、检查重点
2012年,省级注协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掌握的信息,重点检查业务收费违反收费办法或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事务所、新批准设立或新近合并的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受到投诉举报较多且反映问题严重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签署报告较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接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事务所、以前年度检查发现问题较多需进行复查的事务所。其中,要将有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事务所作为突出检查重点。
四、检查内容
2012年,省注协继续贯彻风险导向的检查理念,切实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重心由业务项目检查转移到系统风险检查上来,坚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并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一)业务检查
1、质量控制体系检查
省注协将严格系统风险检查程序,在检查方案的设计、检查人员的选拔和分派以及检查时间的安排等方面,重点保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通过对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十要素的检查,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要全面了解事务所层面和业务项目层面的质量控制,评价事务所是否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设计质量控制体系,通过对质量控制体系各要素的检查,客观评判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并通过询问和抽查测试等程序评价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有效。
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重点关注事务所领导层对业务质量的重视程度,关注事务所质量控制责任的划分与承担,关注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经理参与审计项目的具体程度,关注事务所处理自身与客户之间、项目组成员之间以及项目组成员与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意见分歧的实际情况。此外,检查组还应特别关注事务所是否制定并有效实施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尤其要重点关注事务所是否存在以牺牲业务质量为代价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以及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是否存在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商业贿赂、或有收费等不正当行为,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重点关注其总所与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情况,尤其是总所与分所是否实施了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总所对分所的业务质量监控是否有效,是否建立了适当的监控机制,以确保业务质量监控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执行。
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底稿中全面记录质量控制体系检查过程。
2、业务项目检查
在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重点检查领域、检查的样本和关注事项,重点检查收费水平较低的业务项目和高风险的业务项目。业务项目的选取范围,应优先考虑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度业务报告。同时应特别关注收费水平偏低的审计项目质量,重点选取其为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等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高龄、频繁转所、受到投诉举报和受到媒体关注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
对于业务项目,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注册会计师是否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落到实处,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尤其是最新变化情况),有效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风险评估是否流于形式。(2)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恰当分工和指导监督,审计计划是否流于形式。(3)注册会计师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以及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充分考虑了控制测试结果对实质性程序的影响,是否针对所有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了恰当的实质性程序,函证、存货监盘、固定资产检查、截止测试等常规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获取是否充分、适当,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4)业务质量控制复核是否流于形式。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尤其是项目合伙人是否深度参与审计业务,审计过程中是否对项目组成员实施持续有效的督导;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否具备复核工作所要求的经验与权限,是否按照准则要求的复核内容切实履行复核职责。(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恰当。
(二)事务所设立条件。
事务所设立条件检查应对每名股东或合伙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证明其人员兼职与专职资料、人事档案资料、年检通过资料和事务所章程协议、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事务所设立条件的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截止2012年6月30日,事务所是否符合设立条件,是否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2)事务所不具有符合规定条件和规定数量的合伙人或股东的;(3)事务所没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或书面合伙协议的,或其章程、协议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抵触的;(4)事务所无固定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不适宜的;(5)以办事处、联络处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
(三)行业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及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履约情况。
在检查中,检查组应重点关注事务所是否制定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自身及其执业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执行及业务收费,对职业道德及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遵守情况进行检查,以确定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事务所有关质量控制政策、程序的行为,是否遵守省政府提出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十不准”等诚信建设实施意见,是否履行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1)事务所是否制定严格的程序确保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2)事务所采用降低收费、压价竞争支付“回扣”、“分成”业务介绍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3)事务所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的;(4)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个人名义承办业务,出具报告的;(5)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跨所执业、以个人名义为他人举办事务所的违规行为。
行业诚信建设及公约履约情况检查应结合财务检查、事务所设立条件检查、业务质量检查同步进行,侧重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支付回扣情况检查,通过随机抽样确认每所实际收费是否符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通过财务检查确认是否存在支付“回扣”、“分成”行为。
(四)财务会计情况。
事务所在2011年以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核算规定。
五、检查时间
1、事务所自查时间。6月11日至7月10日,被检查事务所根据检查内容开展自查,重点检查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业务质量情况,被惩戒的事务所还要自查被惩戒事项整改情况。
2、省注协检查时间。7月11日—8月31日省注协组织检查组实地检查。各个所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六、检查方法
1、本次检查实行事务所自查与省注协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事务所应针对省注协检查或复查的内容,由主任会计师组织逐项进行自查。
3、省注协组织的检查:业务质量检查的档案采取实地抽查的方法。以事务所2012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为主,并考虑各类鉴证业务之间的关系,抽查业务档案。在抽查业务报告时,应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并保证每个事务所的抽查数量不低于8-10份。
事务所设立条件检查是针对每名股东或合伙人进行全面检查。行业诚信建设及公约履约情况检查结合财务检查、事务所设立条件检查、业务质量检查同步进行,通过检查确认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诚信建设意见及行业自律公约。
七、检查组织及人员配备
省注协从事务所抽调专家组成检查组和专家咨询组开展检查工作。协会秘书长姜永奇、副主任黄金龙同志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
八、检查结果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继续贯彻“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精神,严格按照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实施行业惩戒,并按自律公约的约定进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系统风险的事务所及业务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务所提出整改建议,要求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九、检查要求
1、深化认识,狠抓落实。充分认识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深化对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认识,认真梳理和总结系统风险检查中形成的好思路、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研究改进系统风险检查工作,科学筹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实效促进行业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2、 强化监管程序,创新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行业监管的质量和水平,立足系统风险检查工作实际,加强对执业质量检查理论和方法的系统学习,切实增强检查队伍的专业力量。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咨询组在现场检查、检查结果的论证以及检查处理过程中的作用,特别是在惩戒工作程序上,继续运用专家审理论证制度和自律委员会决策的手段,为执业质量提供的技术支持和帮助,着力解决系统风险检查中遇到的理念问题和操作问题。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惩戒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按照中注协的要求,检查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底稿的编制,获取检查证据,编写检查报告。
3、加强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本着保密、回避、廉洁的原则,严格检查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独立客观公正,按照省注协制定的廉政办法,不得接受被查事务所的就餐、娱乐招待,不得接受被查事务所的馈赠,不得向被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明确违规处理条款。
4、做到指导与惩戒并重。各级注协要严格检查、严格惩戒,不护短、敢碰硬。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整改跟踪机制和专业帮扶制度,切实指导和帮助事务所查找问题、整改提高,努力实现帮助、教育、督促和提高的检查目的,促进事务所执业质量稳步提升。
5、加大检查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信息化水平。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注意发掘新的亮点,切实加大对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新的检查思路与理念的转变、行业诚信建设成果以及优秀检查人员先进事迹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了解、支持和认同。通过省注协网站、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提高行业检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以赢得社会公众对行业检查工作的支持与认可。并严格按照中注协检查工作要求,及时通过行业管理网向中注协报备检查方案、检查处理情况、典型检查案例和检查总结等重要信息,做好执业质量检查档案信息库各种信息的记录、存储工作,切实提高检查工作信息化水平,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有利的氛围和宽松的环境。
6、检查组在检查中,要积极与当地约委会沟通情况,必要时,可请约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参加公约履约情况检查,以促进公约贯彻实施。
7、在现场检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检查组进驻期间,应要求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并要求事务所所长、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到场,与事务所交换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到场参加。
8、被检查事务所要在检查组进驻前组织事务所内部自查,复核业务流程,发现和改进自身存在的问题;归整业务档案、内部管理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认真填报“事务所基本信息表”等相关检查表格,编写自查报告,其中被复查事务所的自查报告还应包括被惩戒事项的整改情况。检查组进驻时,将上述资料提交检查组。
附件:
2.庄闲游戏论坛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工作纪律.doc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